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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6章 拳影里的重生刻度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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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刻再看张强,他的情形与上一世的被告人何其相似——都是家里的顶梁柱,都是为了保护亲人,都是初犯偶犯。

“公诉人提到,被告人在刘宇倒地后仍有踹击行为,”

赵桐权忽然开口,“经查看监控,这一脚的力度如何?是否属于连续性攻击?”

林检察官翻看卷宗:“根据鉴定,肋骨骨裂为钝性外力所致,结合监控,踹击力度中等,但确实是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实施的,属于加重情节。”

“但我们也应注意,”

李律师回应,“这一脚是在刘宇辱骂张萌之后发生的,属于激情下的瞬间失控,而非持续施暴。

从整个过程来看,张强在被拉开后,没有再试图攻击刘宇,反而立刻去安抚妹妹,这说明他并非以伤害为目的。”

赵桐权的指尖在“防卫过当”

与“故意伤害”

的法律条文上轻轻敲击,脑海里权衡着各方因素:被害人的持续骚扰是起因,且具有不法性;被告人的初始行为具有防卫意图,但后续踹击超出必要限度;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,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;但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,被告人系初犯,已赔偿并取得谅解,家庭困难,主观恶性较小。

“上一世”

的判决经验告诉他,对于此类案件,机械套用“轻伤即入刑”

的标准,往往会忽视案件的社会效果。

法律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,更要修复社会关系,对于因被害人过错引发、被告人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案件,适当从轻处罚,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,更能体现司法的温度。

“被告人张强,”

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被害人刘宇对yoursister实施持续骚扰,存在严重过错,这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,对此应予以考量。

但你在制止不法侵害过程中,超出了必要限度,在被害人倒地后仍实施踹击行为,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而非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。”

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陪审团:“综合全案事实,鉴于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,被告人系初犯、偶犯,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罪行,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”

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被告人张强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。

缓刑考验期内,禁止饮酒,禁止参与寻衅滋事活动,需定期参加社区矫正学习。”

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张强愣了愣,眼眶瞬间红了,他猛地朝审判席鞠了一躬,声音哽咽:“谢谢法官……我以后再也不会冲动了……”

赵桐权合上卷宗,心里清楚,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暴力,也没有忽视被害人的过错,更给了一个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量都更贴近人性的复杂,让正义的刻度里,既有法理的严谨,也有人情的温度。

庭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,落在卷宗上,仿佛为这个夏天的冲突,画上了一个带着希望的句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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