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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6章 拳影里的重生刻度(第2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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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律师指着画面,“被害人刘宇的骚扰行为并非偶然,而是持续了近十分钟的恶意挑衅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十条,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属于正当防卫。

张强的行为最初显然是为了保护妹妹,只是在愤怒中超出了必要限度。”

他呈上张萌的证言笔录:“我哥进来的时候,那个男人正抓着我的手腕往他怀里拽,嘴里还说‘跟我走,给你买手机’,我吓得浑身发抖。”

李律师补充道,“张萌今年刚满十七岁,是在校高中生,刘宇的行为已涉嫌猥亵,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,本身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这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原因。”

林检察官立刻反驳:“防卫行为应针对‘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’,而监控显示,张强推开刘宇后,刘宇的手已松开,且转身准备回到自己桌位,此时张强的第一拳才打过去——这并非制止侵害,而是报复性攻击。”

她调出慢放画面,“尤其在刘宇倒地后,张强仍踹击其腹部,这一脚直接导致肋骨骨裂,显然具有伤害故意。”

林检察官播放了几位食客的证言录像。

穿灰色t恤的男人说:“那个年轻人(张强)进来就急了,推了一把后,对方骂了句,他就一拳上去了,下手挺重的。”

另一位阿姨则说:“被打的那个(刘宇)确实不地道,老往小姑娘跟前凑,但再不对也不能下这么重的手啊。”

赵桐权翻看着卷宗,注意到一个细节:张强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,5月17日晚7点50分,张萌给他打了个电话,通话时长17秒——这应该是张萌在被骚扰时向哥哥求助。

而从餐馆门口的监控来看,张强挂掉电话后,从马路对面的工地一路跑过来,跑进餐馆时额头上还带着汗,这说明他是在得知妹妹遇险后,情急之下采取的行动,与蓄意伤人的主观恶性不同。

“被告人张强,”

赵桐权抬眼看向被告席,“你在动手前,是否警告过刘宇?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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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强的喉结动了动,声音低了些:“我冲过去就喊‘放开我妹妹’,他骂我‘多管闲事’,还挥拳打我脸,我才还手的……他倒地后还骂我妹妹,我气不过才踹了他一脚。”

“气不过不能成为施暴的理由。”

林检察官接过话头,“但我们也注意到,被害人刘宇有多次治安处罚记录,2020年曾因在ktv骚扰女性被行政拘留,2022年因酒后寻衅滋事被罚款——其行为具有一贯性,对本案冲突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。”

李律师立刻补充:“案发后,张强的父母已赔偿刘宇医药费、误工费共计8万元,刘宇出具了书面谅解书,明确表示‘不再追究张强的刑事责任’。

张强是家里的独子,父亲患有糖尿病,母亲常年卧病,他在工地打工支撑全家,这次是为了保护妹妹才冲动犯错,主观恶性极小。”

他呈上张强的工资单和给家里的汇款记录:“每个月工资5000多,除了留几百块生活费,其余全寄回家给父母看病。

他平时在工地表现很好,工友都说他老实本分,从没跟人红过脸。”

赵桐权的目光落在谅解书上,刘宇的签名有些潦草,但按的红手印很清晰。

他想起“上一世”

的那个案子,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,但他当时认为“轻伤二级必须入刑”

,最终判处实刑,导致被告人出狱后丢了工作,家庭陷入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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