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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4章 被篡改的遗嘱与重生的明断(第3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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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被告周明轩,”

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声称周志宏3月12日精神很好,能否解释为何当天的病程记录显示‘患者嗜睡,呼唤无反应’?你说遗嘱是周志宏自愿订立,为何录音中李伟承认‘是你让我签的’?”

周明轩张了张嘴,一句话也说不出来,额头上渗出细密的汗珠。

刘律师急忙补充:“录音存在剪辑痕迹,不能作为证据。

即使见证程序有瑕疵,周志宏的手印是真实的,至少说明他认可遗嘱内容。”

“手印真实就能代表意愿真实?”

王律师拿出一份鉴定报告,“我们委托专业机构对手印进行鉴定,发现手印是周志宏昏迷时被人强行按上去的,指纹边缘有明显的拖拽痕迹,这在清醒状态下是不可能出现的。”

他呈上社区护工的证言:“3月12日下午,我去给周志宏擦身,看到周明轩拿着一张纸往他手上按,周志宏当时眼睛都没睁,我问他干啥,他说‘医生让签的知情同意书’。”

赵桐权的指尖在《民法典》关于遗嘱无效的条款上轻轻敲击,法律规定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”

“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,受欺诈、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”

“伪造的遗嘱无效”

结合全案证据:周志宏3月12日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,无法表达真实意愿;遗嘱存在明显涂改痕迹,见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证言矛盾;录音和护工证言均指向遗嘱系伪造——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足以认定遗嘱无效。

“上一世”

的经验告诉他,民事案件中的“情理”

往往藏在细节里:周志宏与哥哥周培德相依为命,晚年一直由周培德照顾;周明轩多年未看望叔叔,直到去世前才频繁出现;社区养老院的院长证实,周志宏清醒时曾多次说“房子要给大侄子的孙子,那孩子给我端过尿盆”

——这些情理细节,虽不能直接作为证据,却能印证证据的真实性。

“综合全案证据,”

赵桐权的声音在庭内回荡,“被告周明轩所持有的2023年3月12日《遗嘱》,因立遗嘱人周志宏当时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,无法表达真实意愿,且存在篡改、伪造情形,见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,应认定为无效。”

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原被告席:“周志宏先生的遗产,应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
因其无配偶、子女,父母已去世,哥哥周培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,有权继承全部遗产。

考虑到周志宏生前有将存款捐赠养老院的意愿,可由周培德在继承后按其遗愿办理。”

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判决如下:确认被告周明轩所持有的2023年3月12日《遗嘱》无效;被继承人周志宏的遗产(市中心房产一套及银行存款86万元)由原告周培德继承。”

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周培德猛地捂住脸,肩膀剧烈地颤抖起来,老花镜滑到鼻尖,露出一双含泪的眼睛。

周明轩瘫坐在被告席上,那枚金戒指在灯光下显得黯淡无光。

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恰好透过百叶窗的缝隙,照在“遗嘱无效”

四个字上,像给这份迟来的正义镀上了一层金边。

他知道,这个判决不仅纠正了一份伪造的遗嘱,更守护了一位老人最后的心愿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明断都能穿透谎言的迷雾,让情理与法理交织成最坚实的正义,哪怕岁月留下再多褶皱,真相也能在阳光下舒展如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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