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2章 被污染的河流与重生的称量(第3页)
“没想到?”
吕检察官追问,“你大学学的是环境工程,难道不知道六价铬的毒性?你办公室的抽屉里就放着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条例》,这不是无知,是明知故犯!”
唐律师沉默片刻,呈上一份由部分村民签署的谅解书:“茂才化工是当地的纳税大户,解决了不少村民的就业,这些村民念在林茂才过去对村里的帮扶(曾捐款修桥),愿意出具谅解书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。”
赵桐权的指尖在“污染环境罪”
的量刑标准上轻轻敲击,法律规定“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
。
但“上一世”
的经验告诉他,对于此类案件,量刑不仅要考虑眼前的损失,更要考虑对生态的长远危害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。
林茂才的行为无疑构成污染环境罪,且屡教不改,主观恶性深,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,但部分赔偿和谅解情节,也应在法律框架内予以考量。
“被告人林茂才,”
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违反国家规定,排放有毒物质,造成水体和土壤严重污染,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,且后果特别严重,应依法严惩。”
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全场:“考虑到你案发后能部分赔偿损失,有一定悔罪表现,可在法定刑内酌情从轻处罚,但不足以减轻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被告人林茂才犯污染环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。
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,用于生态修复。”
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林茂才的身体晃了晃,脸上第一次露出了茫然的表情,仿佛直到此刻才明白自己毁掉的是什么。
旁听席上,有村民举着被污染的河水样本,大声喊道:“五年太少了!
我们的河要二十年才能干净!”
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,落在“生态环境”
几个字上,显得格外沉重。
他知道,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破坏环境的恶行,也考量了案件的具体情节,更重要的是,它向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决都能掂量出生态的重量,让被污染的河流不仅能等来治理的机器,更能等来对生命的敬畏,哪怕修复需要漫长的二十年,至少正义的裁决已为这条河的重生,埋下了一颗种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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