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1章 被篡改的病历与重生的审视(第3页)
孙检察官追问,“你作为主刀医生,连患者的签名都不核对?这不是疏忽,是故意造假!”
郑律师仍在坚持:“即使存在诊疗失误和经济问题,陈明远的行为也不构成医疗事故罪。
根据刑法规定,医疗事故罪要求‘严重不负责任’,而本案更多是技术层面的争议。
至于受贿罪,126万元中有89万元用于科室建设,并非个人挥霍,可酌情从轻。”
赵桐权的指尖在“医疗事故罪”
与“受贿罪”
的法条上轻轻敲击,法律规定“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,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”
;“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,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”
。
但“上一世”
的经验告诉他,对于此类案件,量刑不仅要考虑数额与后果,更要考虑行为对行业公信力的破坏——医生篡改病历、收受回扣,伤害的是患者对医者的信任,这种无形的危害往往比有形的损失更深远。
“被告人陈明远,”
赵桐权的声音沉稳下来,“你在诊疗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,未及时处理患者的术后并发症,造成死亡后果;为掩盖过失,篡改、伪造病历,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;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,为供应商谋取利益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应数罪并罚。”
他顿了顿,目光扫过全场:“考虑到你并非蓄意追求患者死亡,受贿款项中有部分用于科室建设,可酌情从轻处罚,但医疗事故罪与受贿罪均需依法惩处,体现法律对医疗行业廉洁性与规范性的维护。”
最终,赵桐权拿起法槌:“被告人陈明远犯医疗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
追缴违法所得126万元,上缴国库。”
法槌落下的声响在庭内回荡,陈明远的眼镜滑到鼻尖,他望着旁听席上刘志明家属举着的“还我丈夫公道”
的牌子,突然捂住脸,发出压抑的呜咽。
曾经的“名医”
光环,在这一刻彻底碎裂。
赵桐权合上卷宗,窗外的阳光透过高窗照进来,落在那本《希波克拉底誓言》的复印件上,“为病家谋幸福”
几个字被阳光照得格外刺眼。
他知道,这个判决既没有纵容医疗领域的失职与贪腐,也准确界定了罪与罚的边界,更给所有医者敲响了警钟——这或许就是重生的意义,在法律的框架内,让每一次裁决都能穿透专业的壁垒,守护最朴素的生命伦理,让白大褂上的污点,终究逃不过正义的审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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